【聯合報╱記者游明煌/基隆報導】2008.10.25 02:17 am
基隆市的陳姓小學生在課堂上拿塑膠球棒揮舞,打到衝進教室的許姓學生,造成右眼視網膜剝離接近失明。
法官判決陳姓學生及父母、學校要依民事損害賠償及國家賠償法,連帶賠償一百六十二萬元給許姓學生。
意外發生在三年前的十月底,許姓、陳姓學生還是二年級同班同學;當時陳姓導師上「健康與體育課」,老師先播放教學光碟,再讓學生在教室內外使用教具做運動。
陳姓學生拿著塑膠球棒在教室內揮舞,許姓學生和同學在教室外玩「鬼抓人」遊戲;許被扮鬼的同學追,從前門跑進教室時被陳姓學生的球棒打到右眼。
許姓學生的父母表示,兒子原有先天性雙眼弱視,被打中後嚴重視網膜剝離,術後右眼已無光感;現在只剩左眼看物,得趴在桌上做功課,日後得使用擴視機輔助閱讀。
他們認為,導師未制止陳姓學生揮舞球棒,事後又未採取救護行為,也沒在連絡簿說明;直到兒子返家告知「看東西黑黑的」,送醫已晚,因而提出國賠及民事損害賠償官司。
導師表示,球棒屬教具,通常在室外玩,許姓學生是被同學追才快速跑進教室,陳姓學生當時並沒有看到。陳姓學生則說,是許姓學生自己不小心撞上他的球棒。
學校指出,當時許姓學生雖然有哭,但沒表示不適,也無外傷,導師也安撫、觀察,並指他視網膜剝離也有可能是病變;導師並非執行公權力,校方沒理由負擔國賠。
法官審理指出,許姓學生罹患視網膜剝離的機率雖較高,但被球棒打中前三天尚無剝離,根據醫院診斷可認定是因被球棒打中所致。
法官指出,學校的課程放任學生自行在室內、外活動,又未安排其他人協助,未能保護學童安全;陳姓導師未制止學生追逐,未制止、警告學生揮舞球棒,有不作為的過失責任。
許姓學生家長分別向陳姓學生及父母、學校求償,法官判決陳家及學校各負擔百分之十、六十責任,許姓學生自承導師曾告知不可在走廊、教室追逐,也有百分之卅的過失責任,許姓學生可獲得一百六十二萬元賠償。
【2008/10/25 聯合報】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